土地开发面积立项权限
土地开发面积立项权限如下:
市级立项权限
项目总面积在60亩以上的,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立项和验收。
省级立项权限
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,或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,由省人民政府批准。
征收基本农田,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,由国务院批准。
国家级立项权限
一次性开发面积在一万亩以上(含一万亩)至二万亩以下的项目,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。
一次性开发面积超过二万亩的项目,需经国务院批准。
县(市)级立项权限
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,由县人民政府批准,报省和市、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2公顷以上至4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,由市、州人民政府批准,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建议:
在具体操作中,建议根据项目类型、面积大小以及土地性质,结合上述权限规定,确定具体的立项审批流程和权限。
对于涉及基本农田或其他特殊用途的土地,应严格按照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规定进行审批,并报上级政府备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