茄子河区法院判决
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对多起案件作出了判决,以下是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:
李某某故意伤害案
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冯某某与陈某某、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欠款本金10000.00元;
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鄢某某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;
本案诉讼费50.00元、公告费800.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。
于某某与贝某甲、贝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
被告贝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本息合计102600.00元;
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;
本案诉讼费2352.00元、保全费1037.00元、公告费1200.00元由被告贝某甲、贝某乙承担。
于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
被告段某某尚欠原告于某某借款本金10000.00元及利息2004.00元,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;